黄希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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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姜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

发布者:黄希传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1日 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XX,系上诉人儿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X,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姜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1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浙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XX驾驶非机动车绕行前方车辆未拉开足够的安全距离右转弯系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作用,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李XX驾驶非机动车未与被上诉人发生直接的交通事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李XX承担全部责任不当。二、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姜XX的碰撞照片不是第一现场的照片,交警的二次现场照片存在错判。三、被上诉人提出的护理费9653元,误工费354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50113元不合理。四、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不合理,且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因侵权致人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依照病情状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进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分配承担错误,判决结果严重错误,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X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经上诉人申请复核维持,根据车辆受损的情况看,两车是发生过碰撞的,故被上诉人认为交警队的事故认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也是正确的。

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李XX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的经济损失共计151436.52元(其中医疗费37981.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35460元、护理费9653元、伤残赔偿金59752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轮车修理费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的损失项目:1、医疗费:原告主张37981.52元。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该院经审查,扣除两次住院期间的陪客躺椅费46元,该院认定原告合理的医疗费为37935.4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690元。该院认定690元。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59752元。该院认定59752元。4、护理费:原告主张9653元,依据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住院天数,该院认定9653元。5、误工费:原告主张35460元。该院认定35460元。6、鉴定费:原告主张1900元。该院认定1900元。7、营养费:原告主张500元。该院认定5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该院认定5000元。9、三轮车修理费:原告主张500元。被告认为无修理费发票不予认可。该院认为,根据车辆部分损坏的结论,该院酌情认定为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事故认定书、调取的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笔录综合来看,被告李XX驾驶非机动车绕行前方车辆后未拉开足够的安全距离右转弯,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直接作用。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认定准确,应当作为确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依据事故认定书,被告李XX应当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本案中,原告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37935.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残疾赔偿金597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9653元、误工费35460元、鉴定费1900元、三轮车修理费200元,合计151090.49元。上述损失被告应当赔付给原告。原告的诉请的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姜XX151090.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5元,由被告李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温公交认字(201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李XX驾驶非机动车绕行前方车辆后未拉开足够的安全距离右转弯,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直接作用,姜XX驾驶非机动车正常行驶,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李XX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姜XX无责任。上诉人李XX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复核申请,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上述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不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故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受伤系上诉人不当的驾驶行为所致,是合法有据的,并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得当。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三轮车修理费等金额的确定问题,原审法院系依据医疗费发票、伤残及三期鉴定意见书等认定上述赔偿金金额,结合本案的案情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的金额得当。上诉人称其未与被上诉人直接发生交通事故及原判决确定的各项赔偿金额不合理的主张,因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0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