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希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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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梁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希传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梁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梁X赔偿原告保险代偿款1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XXX××××号车辆的车损险原告承保,保险期间为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止。2019年5月7日10时23分,被告梁X在手市场前面处驾驶XXX××××号小型轿车,同应光中驾驶的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认定,被告梁X负全部责任。XXX××××号小型汽车本次事故共造成损失12000元,原告已经理赔。
被告梁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登记在案外人应光中名下的XXX××××号小型汽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承保,保险期间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止,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9800元。2019年5月7日,被告梁X驾驶XXX××××号小型轿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10时23分,行驶至,因“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与前车由应光中驾驶的XXX××××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之后应光中驾驶的XXX××××号小型汽车又撞上前车由朱XX驾驶的XXX××××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于2019年5月9日作出台公交直三认字2019第【331XXXX2019D055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梁X负全部责任。此后,XXX××××号车辆经维修,共花费修理费用1200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案外人应光中支付了理赔款1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定损报告、增值税发票、转账凭证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梁X驾驶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因“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与前车由应光中驾驶的XXX××××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之后应光中驾驶的XXX××××号小型汽车又撞上前车由朱XX驾驶的XXX××××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依照与应光中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向其支付了保险理赔款1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原告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范围内支付理赔款后,有权向责任方即被告梁X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理赔款1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梁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0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