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希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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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和利息损失

发布者:黄希传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8日 3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应XX,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XX

被告:林XX,住温岭市。

原告应XX与被告台州公司、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林XX、台州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货款285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台州公司曾因需向原告购买货物。2018年2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台州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10000元,并由被告林XX出具欠条一张,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欠条上还加盖了被告台州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后被告林XX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元。剩余货款285000元被告台州公司至今未予支付。另查明,被告台州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被告林XX2000年至2018年期间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自2019年重新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告应XX与被告台州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台州公司应及时偿付货款。经原告催讨,被告台州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其支付剩余未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案涉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已向被告台州公司主张过权利,故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应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22年11月4日。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林XX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林XX在出具欠条时系被告台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欠条上亦加盖了被告台州公司的印章,故应认定被告林XX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虽在欠条出具后,被告林XX曾向原告归还了部分货款,但该还款行为并不能直接推定被告林XX愿意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林XX曾向其作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林XX连带偿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州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XX货款285000元及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0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