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建平团队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1日 10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才作为21世纪的重要资产,成为每个公司争相抢夺的对象,面对优质的人才,许多公司便采取重薪的策略挖掘人才,但是有时候许诺会变成一张白纸,许多人跳槽之后,之前公司便对之前许诺的重薪承诺予以否认,在为公司获取到重大利益之后,公司便不愿支付之前许诺的提成。陈建平律师近期便为当事人解决了如此困扰。
基本案情:
翟某自2004年起进入纺织行业从事销售工作,此后一直在无锡市的多家纺织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工作能力突出,销售业绩客观,在该无锡纺织销售市场便小有名气。2013年初,尚在无锡某纺织公司工作时,本案涉案的金云公司便重金相邀,希望翟某能够跳槽至金云公司。其董事长多次拜访,并许诺每月基本工资增加1000,业务提成按照销售额1.5%计算,全部货款收回以后结清业务提成。随后翟某被工资待遇所打动,便从原公司离职,加入了金云公司。随后翟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金云公司董事长何某多次找理由推脱,并一直在口头上许诺签订,翟某考虑到何某是市人大代表,并且又是本地小有名气的企业家,于是相信了何某的口头承诺。2013年6月,翟某进入金云公司开始工作,负责销售坯布和纱线,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将金云公司多年的积压库存予以清空。在金云公司工作的5年多时间内,翟某业务能力突出,给金云公司创造了极其客观的利润,销售总额高达3.5亿。但是金云公司却并不信守当初的承诺,仅仅支付了56万元的业务提成,与当初何某的口头许诺相差甚远。2017年翟某多次向金云公司提出支付剩余业务提成的诉求,但金云公司仍以拖欠等方式拒不支付。2018年5月翟某从金云公司离职,但在其离职后公司仍不肯与其结算业务提成。
随后翟某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建平律师为其代理人,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结果:
1、宜兴市金云纺织有限公司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翟**支付扣留的工资3000元,2014年1月1日2017年2月26日的业务提成3504348元,合计3507348元。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金云公司一直在诉讼中百般抵赖,不承认当初有许诺给予提成,但当事人翟某在加入公司时也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故陈建平律师便举出了翟某在之前公司任职时的业务提成,并佐以证人出庭提供证言及相关销售业绩,同时金云公司在庭审中也未能提出未许诺提成的证据。法院综合整个案件情况并参考行业惯例,足可以认定翟某在金云公司处上班时拥有提成,故一审法院支持了翟某的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350余万元提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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