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建平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7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月7日晚8时左右,杨某在某艺术学院演艺大楼剧场化妆间桌上看到一部Iphone X手机,一时临时起意,将手机偷摸放入自己口袋,后杨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出售。
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走访排查,顺利地找到了杨某,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此部手机的市场价值约4000元,手机最后被顺利找回并归还给了受害人。杨某对自己一时糊涂的行为懊恼不已,想到将要面临的牢狱之灾,便委托陈建平律师对其进行辩护以期能减轻处罚。
陈建平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进行法律分析后,做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杨某所盗取财务价值较少,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的数额较大因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一致,因此立案标准也会有所差异,一般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本案中的手机价值约4000元,因此属于数额较大一档,但是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在法定刑内应该从轻判处刑罚。
二、本案中杨某为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杨某是一时鬼迷心窍,临时起意犯罪,并未系统地规划而进行犯罪,且事后归还了手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因此即使应当予以刑事处罚,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三、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在本案中,杨某已归还被到手机且在公安机关传唤后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在审慎审理本案后,采纳了陈建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杨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整。
本案陈建平律师通过罪刑均衡的原则,巧妙的替当事人辩护,避免了当事人的牢狱之灾,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在这里,陈建平律师碎碎念一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道德是公民的立足社会的行为规范。希望大家时刻谨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古训。
14年 (优于92.45%的律师)
54次 (优于97.34%的律师)
16次 (优于95.87%的律师)
101276分 (优于99.61%的律师)
一天内
27篇 (优于95.7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