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8月23日,朱某买了一套房,却一直没有交付,原来因为房子的质量问题,无法取得相关权属证照并办理交付入住手续。刘律师接受委托后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应得的双倍赔偿。
以下是部分判决书内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3日签订的编号93号《臣山雅苑内部认购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朱某购房款36万元及赔偿款36万元,合计72万元;
三、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