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建平团队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8日 8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康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其后再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一起到南京创业。因故发生矛盾,原告康某遂回南京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原告曾2次起诉离婚均未得到法院认可,双方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为此,康某再次委托陈建平律师代理此案。
鉴于原、被告双方无婚前财产,亦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只有关于小孩抚养权,原告也表示愿意让被告抚养,自己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康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孙箕随被告孙某生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
婚姻小常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为所欲为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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