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秦萌萌律师代理甲公司追债:千万出资“一日游”被认定抽逃,法院一审判决三股东在抽逃本息范围内担责
一、案件描述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某人民法院一审、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令乙公司返还甲公司货款61008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因乙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21年9月某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眼看陷入“执行不能”。
秦萌萌律师代理甲公司后,没有止步于执行终本,而是把突破口转向公司股东。法院审理查明:乙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林某某认缴900万元、洪某某认缴100万元。2020年5月某日,两人分别向公司转入900万元、100万元“投资款”,但同日公司又分别向两人转回900万元、100万元,备注均为“往来款”。此后,林某某、洪某某又以0元价格将相应股权转让给何某某。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上述资金转入、转出事实。
二、办案过程
从判决书呈现的诉讼路径看,秦萌萌律师主要围绕“抽逃出资”和“受让股东明知瑕疵”两条主线展开:
第一,固定债权与执行不能事实。她代理甲公司提交并援引生效民事判决、执行裁定等,证明乙公司欠款真实合法,且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
第二,锁定“抽逃出资”关键证据。通过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汇款记录,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证明林某某、洪某某在2020年5月某日完成出资后,当日即将同额款项转回自己账户,备注“往来款”,缺乏真实交易基础,属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
第三,追加0元受让股东何某某。秦律师主张,何某某以0元受让股权,结合股权转让时认缴出资时间等异常安排,可以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受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应对相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两次公开开庭,诉讼请求依法变更后,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方的核心意见。
三、判决结果
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一、被告林某某在抽逃出资9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乙公司所欠甲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洪某某在抽逃出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何某某在9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林某某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9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洪某某的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13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四、点评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终本后追股东”案件。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可认定抽逃出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可请求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则涉及瑕疵股权转让中受让人的连带责任。
法院抓住“同日转入、同日转出、备注往来款”这一核心事实,认定林某某、洪某某构成抽逃出资。何某某0元受让股权,也成为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重要依据。
秦萌萌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在于:没有因“终本”放弃,而是穿透公司资本线索,把抽逃出资股东和受让股东一并追责,将“执行不能”转化为“股东担责”。这也提醒债权人:终本不等于债权消灭;提醒股东:认缴制不是抽逃出资的挡箭牌;提醒股权受让人:0元受让未必是“捡漏”,若不查清出资瑕疵,可能连带担责。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秦萌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