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股权继承卡在“全体继承人到场”?秦萌萌律师代理柳某甲、柳某乙凭代书遗嘱胜诉
一、案件描述
柳某某与庄某某离婚后,育有长女柳某甲、次女柳某乙及儿子柳某丙。柳某丙于1996年去世,其女夏某后随母改姓。柳某某系宁波市C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
2011年2月,柳某某在两名律师及亲属柳某竹见证下立代书遗嘱,将其名下C合作社股权归柳某甲、柳某乙分摊继承。2016年7月柳某某去世。
后因合作社办理股权过户需所有继承人到场,夏某不配合,柳某甲、柳某乙遂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案涉股权由二人各半继承。
二、办案过程
秦萌萌律师代理原告柳某甲、柳某乙。案件于2019年12月某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1月某日公开开庭。
从判决书列明证据看,原告方提交了证明、户口本、人口信息查询、遗嘱、股权证书、证人证言等,重点围绕两个核心问题举证:一是代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合作社股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案涉遗嘱有两名律师及亲属见证,形式较为完备。同时,《某市某区某街道C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明确规定: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生不增、死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不影响股权继承。
被告夏某抗辩称:对遗嘱真实性无法确认,若原告不能举证,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若属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份额只有二分之一。
秦萌萌律师代理的二原告以遗嘱、见证人证言、股权证书及合作社章程等证据,证明遗嘱符合代书遗嘱要件,案涉股权属于柳某某个人合法财产。被告虽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柳某某生前享有的C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系其合法财产,其有权立遗嘱处分;柳某某所立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应为有效。被告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被继承人柳某某在宁波市C股份经济合作社享有的股权由原告柳某甲、柳某乙各按二分之一份额继承。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夏某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四、点评分析
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很关键。代书遗嘱通常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有两名律师和亲属见证,证明力相对较强。
股权可以继承。合作社章程明确股权可以继承、转让、赠与,“生不增、死不减”并不排斥继承。只要股权属于被继承人合法财产,就可通过遗嘱处分。
质疑遗嘱不能只靠口头。被告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难以采信。继承纠纷中,否定遗嘱效力的一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律师作用突出。秦萌萌律师代理二原告,帮助梳理继承关系、固定代书遗嘱及见证证据、援引合作社章程,围绕遗嘱有效性和股权财产属性展开举证,最终使法院支持二原告各半继承,避免了股权过户长期卡壳。
普法提醒。涉及股权、房产等继承,遗嘱形式、见证过程、权属证明都至关重要。若继承人不配合或对遗嘱提出异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确认权利,往往比反复协商更有效。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秦萌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