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秦萌萌律师二审逆转:50万“隐名入股”十年后想退, 史某某为何不用还?
一、案件描述
2015年1月某日,胡某某与 史某某、崔某签署一份“章程”,约定胡某某占某市甲公司12%股本, 史某某占68%,崔某占20%。随后,胡某某于2015年2月某日、4月某日分两笔向 史某某转账30万元、20万元,合计50万元。
但甲公司的工商登记始终未将胡某某登记为股东,公司后续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多次变更。2024年,胡某某起诉,要求解除与 史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返还50万元并赔偿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解除并判令 史某某返还50万元及利息。 史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办案过程
史某某委托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秦萌萌律师等代理二审。秦萌萌律师围绕案件核心提出上诉意见:
股权转让已实际履行,工商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未办理变更登记,系胡某某因外籍身份、显名不利而主动要求, 史某某不存在违约;
胡某某通过管委会微信群、管理群、股东聚会、业务对接等方式,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解除权已超过除斥期间;
公司长期亏损,胡某某要求返还投资款有违诚信原则。
二审中, 史某某一方提交了管委会聊天记录、甲公司管理群聊天记录、胡某某与谢某某聊天记录、 史某某与胡某某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股东之间沟通顺畅、胡某某参与经营、公司曾征求其意见、财务联系方式亦曾提供。胡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法院对能够相互印证的聊天记录予以认定。
三、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胡某某购股至第一次起诉已近十年,应知晓股权未登记;聊天记录显示其并未提出股权变更,结合其担任高管的上海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买卖关系等事实, 史某某所称“系胡某某要求不进行股权变更”具有高度盖然性;胡某某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缺乏分红基础; 史某某亦明确同意股东显名,不存在股权转让僵局。
最终,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800元,均由胡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点评分析
本案二审逆转,关键在于律师没有只争论“有没有登记”,而是从“为何未登记”“是否实际履行”“有无解除事由”入手,重构了案件事实。秦萌萌律师等通过聊天记录、经营参与情况、公司亏损状况等证据,证明胡某某并非完全被排除在股东权利之外, 史某某也不存在根本违约,最终使法院认定解除条件不成立。
从法律上看,工商登记主要产生对外公示和对抗效力,未登记并不当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必须解除。同时,隐名投资、股权代持虽在实践中存在,但风险较高。股权转让应尽量签订规范协议,及时置备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若选择隐名安排,也应书面明确权利义务,并留存沟通记录。解除权有期限,权利受损应及时主张。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秦萌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