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萌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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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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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成功辩护案

发布者:秦萌萌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9日 8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案情简介】

       20174月至11月初,被告甘某、刘某一、刘某二三人以盈利为目的,先后纠集23人,在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庄桥街道及海曙区横街镇等地的山上搭设简易棚,以“二八杠”形式组织他人赌博,赌场开设至少120天,抽头渔利累计360万余元。本案中本律师为被告人戊某在赌场中保管赌具并负责为赌场望风,戊某的涉案天数至少50天,涉案金额至少150万元。本案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定性为涉黑涉恶案件,认为该犯罪团伙是人员基本固定、分工相对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多次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听取其意见,并告知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认真查阅案卷,找出其中矛盾之处。经过分析,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两点异议:第一,戊某在赌场中的作用并不如检察院起诉书中认定的那样大,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第二,本案并非涉黑涉恶案件,只是普通的开设赌场案件。第三,戊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其本身有正当职业。

    在开庭时,辩护律师充分利用辩护人发问的机会,向被告人戊某和其他同案被告当场发问,取得了不错的庭审效果。法院最终认定戊某在赌场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本案是否为涉黑涉恶案件的问题,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根据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本案构成恶势力团伙,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涉黑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但辩护律师指出,本案为普通的开设赌场犯罪,共同犯罪。开设赌场为持续犯,在一定时间段内持续开设,同案犯之间必然经常在一起。但赌场成员进出自由,除了开设赌场,没有其他联系。且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并未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赌场内没有其他犯罪。且本案被告为逃避处罚,经常变换赌场地点,避免周边群众发现,对周围影响较小。综合考虑,该犯罪团伙不符合恶势力团伙的定义。

【案件结果】

    最后,在历经了整整一天的庭审,法庭最后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戊某为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并且没有认定该犯罪团伙为恶势力团伙,只是普通的犯罪。辩护律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通过前期的多次会见沟通,审慎查阅案卷,分析证据,在法庭发问阶段向戊某和其他同案犯提问,对定罪量刑证据充分质证,查清事实,还原案件真相。改变了本案的定性,使其定为从犯。通过质证,使得法庭对检察院提交的关于赌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影响周围百姓的证言不予采纳。并在辩论阶段着重从恶势力团伙的定义、性质方面辩驳,认为该犯罪团伙不构成恶势力团伙,得到法庭采纳,摘掉了“黑恶势力”的帽子,大大缩短了戊某的刑期。最后,法庭判决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维护了戊某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判决后,戊某对该结果表示满意,非常感谢律师的辩护!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案件。  秦萌萌律师,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英语六级,法学学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