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萌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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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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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具有时效性,逾期未接受视为放弃

发布者:秦萌萌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5日 91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谢某的父亲有两兄弟,因谢某的爷爷奶奶平时均由谢某的父亲照顾,因此两位老人有意将他们名下的房子留给谢某。2015年3月,谢某的奶奶去世,12月,谢某的爷爷去世。爷爷去世前,才告知谢某的父亲,其已于2013年写好遗嘱并已公证,将房屋留给谢某。待办理完后事去办理继承公证时,谢某被告知,属于其爷爷的一半房产是可以办理继承公证的,但属于其奶奶部分的房产是不能办理的,因为距离谢某的奶奶去世已经超过两个月了,所以无法直接办理公证。无奈之下,谢某找到本律师,经过分析,发现虽然办理继承公证时,距离谢某奶奶超过两个月时间,但谢某却是在爷爷去世前才刚刚知道已经办理了遗赠,因此本案还是有可操作的空间。后直接起诉至法院,最后在法院主持下,谢某和其他继承人达成了和解,房屋归谢某所有,本案也算圆满解决。


调解结案

调解结案,房屋归谢某所有。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谢某的父亲有两兄弟,因谢某的爷爷奶奶平时均由谢某的父亲照顾,因此两位老人有意将他们名下的房子留给谢某。2015年3月,谢某的奶奶去世,12月,谢某的爷爷去世。爷爷去世前,才告知谢某的父亲,其已于2013年写好遗嘱并已公证,将房屋留给谢某。待办理完后事去办理继承公证时,谢某被告知,属于其爷爷的一半房产是可以办理继承公证的,但属于其奶奶部分的房产是不能办理的,因为距离谢某的奶奶去世已经超过两个月了,所以无法直接办理公证。无奈之下,谢某找到本律师,经过分析,发现虽然办理继承公证时,距离谢某奶奶超过两个月时间,但谢某却是在爷爷去世前才刚刚知道已经办理了遗赠,因此本案还是有可操作的空间。后直接起诉至法院,最后在法院主持下,谢某和其他继承人达成了和解,房屋归谢某所有,本案也算圆满解决。


调解结案

调解结案,房屋归谢某所有。


律师观点分析

当下,不少年长者因疼爱孙辈,会选择将财产留给他们,生前立下遗嘱。但许多受赠人却不了解遗赠具有时效性,即其应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对遗赠接受的表示,否则就被视为放弃。在讲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搞清楚遗赠和遗嘱的区别。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时,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即继承没有明确放弃的,即为接受,而遗赠没有在期限内明确接受的,则视为放弃。

可见,如果本案中,谢某的爷爷是将房子写遗嘱留给自己的儿子,那么将不会有时效的限制问题,因为其儿子是自己的法定继承人,只要他自己不明确放弃继承,那么均视为接受。而谢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就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将视为放弃。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案件。  秦萌萌律师,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英语六级,法学学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