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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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枣强县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李青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中国XX与被执行人枣强县XX公司、枣强县XX公司、杨XX、赵XX借款纠纷一案,衡水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裁字【2017】081号裁决书确定的债权数额为XXX.37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01月30日),仲裁费28253元,本案执行费57400元,本案执行标的共计XXX.3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杨XX名下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元;
三、依法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
四、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枣强县XX公司、枣强县XX公司已被吊销;
五、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性收益,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枣强县XX公司、枣强县XX公司、杨XX、赵XX限制高消费以及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其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专职律师,本科学历,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衡水广播电台《法在身边》栏目嘉宾律师。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抵押担保、工程建筑、交通事故、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