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玉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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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与张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左玉广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彭XX与被告张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X及被告张XX、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16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1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张XX是多年的朋友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因资金紧张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后被告从原告父亲的银行卡中取款49,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分,并且利息已经支付至2019年3月15日。现原告急用资金,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无故避而不见,拒不还款。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故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张XX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XX因资金紧张于2018年10月14日、1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4万元、6万元,共计10万元,原告分别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借款转入被告张XX银行账户中。此后张XX每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原告利息至2019年3月15日,其中2018年11月13日、12月20日、2019年1月17日、2月16日各给付3,000元,2019年3月15日给付2,000元。另在2019年3月15日,原告又向被告张XX出借5万元,其中4.9万元由原告向张XX提供自己父亲的银行卡及密码,由张XX自行提取,另0.1万元从当月张XX应给付的借款10万元的利息中折抵。此后因原告要求还款,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诉讼期间,被告张XX于2019年5月9日向原告还款5,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被告张XX已给付的钱款均折抵本金,现其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不再主张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张XX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记录等证据证明,张XX亦无异议,故对该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原告催告及提起诉讼后,应认定该债务业已届期,故原告要求张XX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原告所举证据及当庭陈述可证实借款过程中仅有原告与被告张XX参与,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杨XX知情,也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张XX、杨XX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系二人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债务尚不能认定系张XX、杨XX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杨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XX借款13万元。
二、驳回原告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720元,由被告张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左玉广律师,现为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高级信用管理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邢台仲裁委员会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3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