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玉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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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左玉广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宋XX与被告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XX元并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同意借款XXX元给被告,借款期限12个月,利率每月1.5分,每月10日前支付利息,到期后归还本金,书面借款协议按照房屋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方式签订。2018年4月21日、22日原告分六次向被告履行了借款XXX的义务,22日双方签订了XXX认购协议、XXX补充协议,履行期间被告按约支付利息11期。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偿还。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1日、22日原告分六次向被告转款XX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2018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XXX认购协议和XXX补充协议,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自愿认购被告名下XXX商铺,建筑面积123.51㎡,总价款为39523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本合同之日原告先交纳房款元,剩余房款245230元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该房产有犹豫期12个月,犹豫期内被告给付原告已付房款年18%的房产增值费;犹豫期到期时,若原告提出退房,被告应在提出退房之日起7日内将已交房款一次性全额退给原告,若被告在犹豫期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将已交房款退付原告,则该房产归原告所有;犹豫期到期时若原告不退房,则原告将剩余房款于2019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被告按约给付原告已付房款年18%增值收益至2019年3月21日。原告交付的购房款被告至今拒不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XXX认购协议、XXX补充协议、收款收据、转账凭证、利息支付的银行明细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2018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XXX认购协议、XXX补充协议,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故本案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依约及时偿还借款,被告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XXX元并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视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XX借款本金XXX元并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1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9656.5元,由被告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左玉广律师,现为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高级信用管理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邢台仲裁委员会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3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