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玉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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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XX公司与展XX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左玉广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X)与被告展XX、杜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左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展XX、被告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等合计60966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邢台夫子岭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18年5月5日签订了“风凰崖景区安防工程施工合同”和“凤凰崖景区票务管理系统施工合同”,该两份合同对施工内容、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并按照约定施工完毕。但对方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两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连带责任担保书,明确表示自愿为邢台夫子岭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等合计609669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该担保书第三条还明确说明本保证为连带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因两被告签订担保书后至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在无奈之下,原告依据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对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展XX、杜XX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5日XXX与邢台夫子岭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风凰崖景区安防工程施工合同”和“凤凰崖景区票务管理系统施工合同”,该两份合同对施工内容、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9年5月30日XXX出具了凤凰崖旅游景区工程总结算清单,显示邢台夫子岭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两份施工合同共欠XXX工程款572737元。邢台夫子岭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该结算清单上加盖公章并且有展XX及杜XX签字。
2019年8月28日、9月12日展XX、杜XX分别向XXX出具担保书各一份,内容:本保证人展XX为邢台夫子岭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完全履行其与贵司已订立的所有合同及工程结算清单项下的全部义务(凤凰崖景区安防工程施工合同及票务管理系统施工合同,包含工程款572737元、违约金及其他费用36932元,共计609669元,大写陆拾万玖仟陆佰陆拾玖元整)向你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特立本保证书,向你司保证下列各项:一、保证责任范围:保证债务人完全履行合同及工程结算单项下全部义务,包含应向你司支付的工程款、违约金及你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二、保证责任期间:六个月,自本担保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每月至少偿还拾万元,六个月还清。三、本保证为连带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本保证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四、本担保书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更改或补充,包括同意债务人延期履行,不论是否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保证人均继续根据本担保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保证人同意,在接到你司通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时,本担保书继续有效,受让人享有与你司同等的权利,而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六、本担保书受你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七、本担保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杜XX出具的担保书内容与展XX的基本一致,在担保书的第二条后增加了“如任何一期不能按时偿还,你司有权提起诉讼”。
另查明,邢台夫子岭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展XX,展XX与杜XX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展XX、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展XX、杜XX与XXX签订了担保书,对邢台夫子岭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拖欠的工程款、违约金等债务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展XX、杜XX自出具担保书后没有按照担保书的约定期限偿还任何款项,故XXX要求展XX、杜XX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展XX、杜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XX公司6096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计4950元由被告展XX、杜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左玉广律师,现为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高级信用管理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邢台仲裁委员会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3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