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玉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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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XX与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左玉广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巩XX与被告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锐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台锐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7500元(截至2019年8月10日),并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支付以后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原因曾向原告借款。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借款500000元给被告,利率1.5分/月(即22500元/月),每月10日前支付,借款期限12个月,到期后归还本金,书面借款协议按照房屋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方式签订。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分两次向被告履行了借款500000元的义务,当日双方签订了《锐和城认购协议》和《锐和城补充协议》。随后的履行期间被告基本上能按月支付利息,共支付11期。今年四月底合同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归还借款本金,但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尚未偿还,已经拖延五个月之久。原告认为双方采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形式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拖延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邢台锐和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7日,原告巩XX与被告邢台锐和公司签订了一份《锐和城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自愿认购被告名下锐和城425、431号公寓,房屋总价款为XXX元,付款方式为签订本合同之日原告先付500000元,剩余房款616900元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当天,原告便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房款5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锐和城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该房产有犹豫期12个月,犹豫期内被告向原告给付已付房款年18%的房产增值费,每月收益7500元,按月支付,共计90000元(实为借款利息);犹豫期到期时,若原告提出退房,被告应在提出退房之日起7日内将已交房款一次性全额退给原告,若被告在犹豫期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将房款付给原告,则该房产归原告所有;犹豫期到期时,若原告不退房,原告将剩余房款616900元于2019年4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截至2019年3月14日,被告已将2019年2月之前的房屋增值收益全部付清。庭审中,原告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义上是房屋买卖,实际上是原告向被告借款500000元,房屋增值收益属于支付的利息。因2019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和全部购房款(借款本金)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起诉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向法庭提交的锐和城认购协议、补充协议、收款收据、转账凭证、利息支付的银行明细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4月17日签订的《锐和城认购协议》和《锐和城补充协议》,名义上是房屋买卖协议,但实际上符合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庭审中原告也认可是民间借贷,故本案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8%,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巩XX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5元,减半收取计4587.50元。由被告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左玉广律师,现为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高级信用管理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邢台仲裁委员会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3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