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玉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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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X与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左玉广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白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X辩称,1、当事人称原告并没有将30,000元实际交付给被告,本案借贷关系并未成立。2、即使退一步讲,假设借贷关系成立,因被告的车牌号为鲁L×××××号起亚牌商务车在原告处,原告已经实际使用多年,参照汽车租赁行业收费标准,原告已经获利超过了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被告也不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假设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应当返还被告机动车1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白XX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以商务车鲁L×××××做抵押借款人:刘X2014.7.22”。原告曾于2016年7月28日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2月19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因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及住所信息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作出(2016)冀0503民初2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
另查,车牌号为鲁L×××××号的机动车现在原告处。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被告对原告提交借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借贷事实的发生亦无异议,故本院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和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被告以证人郭X和霍X的当庭陈述辩称其已向原告还清借款。本案出庭证人郭X和霍X的当庭陈述主要集中在霍X给付原告的130,000元包含被告向原告的借款30,000元,而原告当庭承认其确曾收过霍X给付的130,000元,但该笔款项与本案无关,且称不认识证人郭X,亦不认可该130,000元是郭X和案外人王X向其交付的。据证人郭X的当庭陈述,其对原、被告间的30,000元借款的具体时间约定并不清楚。而证人霍X亦未对其委托他人向原告交付130,000元款项包含有本案诉称的30,000元提供其他证据,且据一般生活常识,债务人在偿还清结借款后为何未收回借款凭证收回抵押物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据原告提交的借条来看,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亦未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借款利息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现在原告处的被告名下的抵押车辆,被告可在偿还清结借款后依法向原告主张返还。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白XX借款本金30,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白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左玉广律师,现为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高级信用管理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邢台仲裁委员会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3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