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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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发布者:陈伟灿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2日 728人看过 举报

2025-12-1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灿,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

被告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日立案受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30986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被告公司的个人独资股东。原被告于2021年10月日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散装水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94867元,被告支付85000元,尚欠309867元经催讨未付。综上所述,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应当承担付款义务,现未按约定付款已经构成违约,被告被告公司的个人独资股东,应对公司所欠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庭审中补充陈述,为防止判决后难以执行,特申请了诉讼保全,为此支出保全申请费2070元,属诉讼过程中原告的必要支出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被告未答辩。

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购销合同》一份、聊天记录一组、送货单一组。被告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待证事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买卖关系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以及送货单、聊天记录为证,被告公司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公司经原告催讨后拒不支付剩余货款309867元,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309867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防止判决后难以执行,特申请了诉讼保全,为此支出保全申请费2070元,属诉讼过程中原告的必要支出费用,应由被告公司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做为其股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且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对被告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货款309867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9867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限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保全申请费2070元;

3、被告对上述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伟灿律师,法学学士学历,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事案件、刑事辩护。从业多年来,尽职为客户解决难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4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1331020********42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