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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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发布者:陈伟灿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9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某日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伟灿,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一部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伟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左右,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商谋,欲开发一个针对天台本地人喜好的赌博网站,为此成立了某公司,后某公司委托浙江某公司开发某赌博网站,设置“X”、“X”、“X”三款棋牌游戏供人赌博。进入某赌博网站赌博必须消耗平台的钻石(平台推出的虚拟货币,充值一元人民币约可得100颗钻石,充钻后不兑换、结转),每局游戏消耗120颗钻石不等。经公司股东商议决定,公司在平台网页发布公告招聘代理(也称推广员),代理获得代理参数后,将平台授予的专属二维码发到微信群里聚集人员进入网站赌博,可获得参赌者充钻金额40%的提成,剩余的60%除去日常开支,浙江某公司占30%作为维护某网络平台的费用,某公司占70%由公司股东按照股份分红。截至2019年2月,“某”网站共发展代理陈某等751人,聚集30620人进入网站赌博,充钻金额人民币7759789元(以下币种同)。

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创建了一个20人以上的微信群,并用此群申请成为某赌博网站的代理,代理参数为“X”,其将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该群内,组织了某某等人以某形式在网站内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抽头渔利6.6万余元,个人获利共1952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981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证人的证言,提取照片,《提取笔录》,《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易明细》,《某后台数据》,《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其已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二十五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已缴纳)。


陈伟灿律师,法学学士学历,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事案件、刑事辩护。从业多年来,尽职为客户解决难题,联系方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4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