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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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夏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陈伟灿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1日 13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灿,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X,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陈XX与被告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灿、被告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夏XX向原告借款,至2012年6月7日,经结算,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由赵XX作为连带保证人出具《借条》一份。现经催讨未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夏XX答辩称,其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主要事实如下:2012年6月7日,被告夏XX向原告陈XX出具借条一份,上载明,今向陈XX借人民币共计壹拾万元正,以前借条作废。并由赵X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XX与担保人赵XX自行达成协议,由赵XX替被告夏XX支付了担保款25000元,赵XX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并经庭审核实的借条原件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夏XX向原告陈XX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夏XX应在原告陈XX催讨后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拖欠借款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借款75000元并从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夏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伟灿律师,法学学士学历,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事案件、刑事辩护。从业多年来,尽职为客户解决难题,联系方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4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