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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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陈伟灿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1日 13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灿,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男,1994年2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原告徐X与被告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徐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胡XX支付原告货款10237元及违约金307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至2021年6月3日,经结算,尚欠原告货款16237元,被告承诺款项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有违约,按照欠款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出具《欠条》一份。现经催讨,被告已经支付6000元,尚欠10237元货款未付。综上所述,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237元未支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应当承担支付责任,被告自愿承诺违约承担30%的违约金,也应当一并支付。

被告胡XX未答辩。

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徐X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陈述的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欠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互为本案讼争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原、被告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的货物交付义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相应货款。现被告拖欠货款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2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问题,双方约定如有违约,按照欠款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主张剩余货款10237元×30%=3071元为违约金,依照合同自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五百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徐X货款10237元及违约金307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陈伟灿律师,法学学士学历,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事案件、刑事辩护。从业多年来,尽职为客户解决难题,联系方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4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