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黄衣女在四川黄龙景区内连续多次推倒广告牌、垃圾桶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热议,视频的来源是一名带团的导游,这名导游在拍摄完视频后,黄衣女对其发出了灵魂拷问:你是警察吗,我问你,你有什么权利管,你报警,你有什么权利录视频。
1、普通公民有权对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拍摄吗。
答案是有权,在公共场所拍摄视频,只要不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都是允许的。尤其这名导游拍摄的还是黄衣女的违法行为,别说拍摄,甚至将此人扭送公安机关都无可厚非。
2、黄衣女会受到什么处罚?
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后,8月14日松潘县公安局做出了警情通报,说明了黄衣女此行为的原因是“个人生活发生重大变故”,批评教育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很多网友发出质疑“就这?”,“处罚呢?”,实际上不是不处罚,而是要核损,核损的目的是确定案件性质,与本案有关的规定有以下几个。
①故意毁坏财物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②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两个都是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既然公安机关说要核损,那代表着涉及第一个罪名。如果核损数额高于当地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黄衣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核损数额低于当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时,可以适用此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那么有没有可能不处罚呢,也有可能,比如黄衣女与景区达成和解协议且损坏财物数额不高,情节轻微的,就可能不予处罚,只进行批评教育。
3、游客和公园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不论供游客游览的公园、展览馆等是否收取了游客的游览费用,可以确定的是,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公园的一切设施、服务、景观都是服务合同的内容,游客有权通过这些来获得视觉、精神上的享受。而合同是双务的,游客也有义务约束自己的行为,起码不能破坏设施、景观。
黄衣女的事情过去了,但给我们的警示依然存在。作为游客、参观者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爱护游览环境,保护游览设施,同时监督周围其他游客,有非法损坏财物的情形,尽快报警。同时,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情绪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存在的,但控制情绪的能力人与人是不同的,可以确定的是,不论自己心情如何,都不能把公共财产作为出气筒,否则不但损坏了公共财产,自己还可能被警告、训诫、罚款甚至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