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不错的朋友之间,如果产生借款,经常存在啥时候有钱再还就行或与此类似的约定。这样的约定有效吗,是什么样的效力呢,如果如此约定,真不还的时候能起诉吗,起诉之后法院能支持吗?
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了我们答案,原告柯先生和被告朱先生是朋友关系,因一笔借款产生纠纷。2014年10月,朱先生因为生意向柯先生借款4万元,约定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又向柯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柯先生利息15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法律规定,柯先生可以随时向朱先生主张债权,柯先生于是主动上门要求朱先生还款。催款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大打出手,都进了拘留所。经过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原告柯先生将朱先生起诉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5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庭审时,被告朱先生提出方在拘留所约定了“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现在债务重重,无钱还款,也不应还款的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和欠利息1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因索款和还款发生肢体冲突,经协调,双方达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讨要债务,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原、被告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柯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什么时候有钱”,属于不确定的事实,该条约定未生效,朱先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拘留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一方面表明朱先生认可该笔借款。另一方面,偿还该笔借款是在其具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该约定内容明确,无歧义或约定不明,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偿还能力或经济状况良好。相反,被上诉人所举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可见目前被上诉人不具备偿还能力。综上,驳回上诉人柯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为什么法院会这么判呢?原因在于该案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有此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本案中,原被告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有钱”是“偿还”的条件,对于该条件已经成就,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有钱”,比如被告有财产的证据,而被告列举了多份证据证明其存在躲避债务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无力偿还。因此,对于“有钱”这一条件并未成就,也就不用“偿还”了。
至此,该案以原告败诉收尾,但被告就永远不需要还钱了吗?不是,原告随时掌握被告“有钱”的证据,随时可以另行起诉,被告作为债务人,永远也不会免除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