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毅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3日 2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上诉人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昌图县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审查后裁定移送昌图县人民法院。
2、董毅律师代理后认为,本案移送昌图县人民法院不妥,被上诉人并无充足证据证明其在昌图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长期居住,即使移送也应当移送其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提供的铁岭市XX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中载明,被上诉人原户籍所在地为铁岭市银州区,因XXXX于2021年5月19日迁往河北省易县93790。因现有证明材料无法确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被告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为辽宁省昌图县,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4、法院最终裁定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68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