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毅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2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经合法继承手续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被告依仗死者生前口头承诺拒不腾房,以原告占据其其他房产为由拒绝腾房。
律师观点: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便享有完整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被告占据房屋,侵犯了原告占有、使用权,使原告无法获得完整物权,原告基于物权保护纠纷案由起诉被告,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本案实为返还原物纠纷。本案原告依据公证遗嘱、法院裁定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利证书,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沈河区南关XXXX号(2-5-2)、建筑面积56.07平方米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在你认为某房屋、某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是你而非登记人时,应当尽快起诉要求确权,在法院判决确权之前,不要占据该房屋或车辆,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