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毅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0日 5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08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某某路66号X-X-X,建筑面积为71.01平方米房屋,总房款397656元,原告当天交付总房款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开具收据。现房产已经实际交付多年,原告也于2010年8月26日办理契证,但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被告已经不再经营,营业执照吊销,负责人消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某某路66号X-X-X,建筑面积为71.0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
律师观点:开发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证理所应当,但实践中,因开发商经济问题,未向办证机关及住建部门缴纳相关税费,导致无法办证的情况很多。本案中,董毅律师在庭审中引用多起案例,向法庭说明应当保护买受人的权利,开发商跑路也不能损害买受人的利益,无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是无法出售的,原告的所有权便无法实现,原告也无法获得完整的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将房款支付完毕,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原告刘一霖办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某某路66号X-X-X,建筑面积71.01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证手续。
律师提示:购买不动产是人生中的大事,在购买前,尽量选择有实力的开发商,同时查询预售许可以及开发商既往楼盘的销售和不动产登记证情况,诉讼只是事后弥补的手段,事前预料到风险才是重要的,也是所有人都应当追求的效果,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相关网站都可以查询到楼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