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毅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2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1民终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满族,系个体从业人员,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董毅,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C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审判员A、代理审判员B(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告B因诉讼离婚,涉诉房屋被判归原告所有,但二被告拒不搬出,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腾空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3-3-3房屋,并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开始计算租金至二被告腾空房屋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被告A辩称,我不在沈阳市和平区XX3-3-3居住,不存在腾房一事,另,原告A偿还被告B50,000元及利息,原审被告A辩称,我从小到大一直在沈阳市和平区XX15-1号3-3-3居住,没有什么问题,原告无权要求我腾房,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原系夫妻关系,被告A系原告B与被告C的婚生子,2014年10月28日,原告A与被告B经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判决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XX206-200号112房屋归被告B所有,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房屋归原告A所有,同时,在原告A与被告B离婚诉讼中,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A主张的50,000元,该款项系被告继承所有且该款已用于XX装修,故该院不予处理,被告A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告A的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29日,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的房屋更名到原告A名下,另,被告A现已成年,在沈阳市和平区XX333房屋居住,现原告A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腾房,原审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的房产经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定归原告A所有,因此,原告A有权要求居住在该处且已成年的被告B搬离该处房产,因此,原审法院对原告A要求被告于天龙腾空房屋的主张予以支持,因被告A并未在该房居住,因此,本院对原告A要求被告于毅腾房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A要求被告支付判决生效之日至腾房之日的租金一节,因存在被告A在本判决确定的搬离日期前腾空房屋的可能性,且存在原告A不将该房屋出租的可能性,同时并未提供租金的标准,导致原告A的该项主张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原审法院对原告A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A主张的要求原告B返还其50,000元的主张,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15-1号333的房屋并交还给原告B;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A承担,宣判后,原审被告A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A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我不同意将房子腾出,这个房子一直是我居住,我购买了家具并且装修,被上诉人A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上诉人A未答辩,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基本一致,本院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经A、B确认,A并非B与C的婚生子,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归A所有,且A已于2015年6月29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现A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A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于A腾退涉案房屋,A主张的无其他居所、支付了装修费等拒绝腾房的理由,不足以成为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合法事由,故于天龙腾应将涉案房屋腾出,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A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A审 判 员 B代理审判员 史舒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潇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