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毅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3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106民初4651号原告:A,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毅,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A,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A、人民陪审员B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多年好友,被告与人合伙经营一家烤肉店,原告在该店任店长,2015年9月起,被告称因店铺经营不善需要资金,向原告分5次借款共计23万元,原告担心失去其店长职务及收入,遂将23万元借给被告,但借款后被告却拒绝偿还,因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欠款23万元,被告A辩称,我不是烤肉店的合伙人,原告的钱是替店里交了各种费用并不是借给我的,原告应向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主张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多年,后原告经被告介绍,与其到同一家烤肉店工作,该店现已不再经营,二人在该店工作期间,原告借给被告23万元现金,2015年12月,原告妻子给被告发手机短信询问被告,其所借的23万元债务能否在2016年5月前偿还,被告表示:用不了到那时就能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手机短信记录一份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被告间有手机短信为凭,在短信中,原告妻子明确询问被告所借的23万元能否偿还,被告明确表示可以偿还,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则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其欠款23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B欠款人民币23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A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A代理审判员 刘 雪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娜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