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毅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15日 8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北联镇黎明村5组2771号。被告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毅、林春辉,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律师。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董某伙同洪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方文路16号8门经营的个体洗车店,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吸食冰毒五次。
2013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方文路16号8门经营个体洗车店容留吸毒人员付某、王某吸食冰毒一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付某、洪某的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董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非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公民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光系初犯,如实供述罪行,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