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毅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8日 11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董某,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董毅、王某,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董某诉称:2012年8月14日,被告灯塔市某校原校长徐某与原告约定,由原告承包灯塔市某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及公厕楼内楼外供暖、给水、排水、消防连接、焊接、熔接以及回填工程的人工费,并约定应付款项数额。事后,双方于2012年8月至同年9月签订了《人工费用合同》、《人工费用合同二》、《质量认同书》、《签证单》,被告灯塔市某学校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表示认可。2012年10月20日,被告灯塔市某学校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陈治诚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认同原告与被告灯塔市某学校原签订的所有协议,并同意继续履行。2012年11月7日,被告灯塔市天泽学校由被告陈治诚经手,与原告再次签订灯塔市某学校施工款项与追加总单,确认被告灯塔市某学校所欠工程款数额为457,000.00元。同年12月20日,双方再次签订灯塔市某学校施工协议合同,确认被告灯塔市某学校所欠工程款数额为507,000.00元。2013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进度实录签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被告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以致拖欠款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同意给予补偿。但截至2013年8月27日,被告只给付工程款73,000.00元。2013年10月9日,原告给被告发备注函,被告却将工程又承包给他人。2014年1月13日,原告的代理律师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被告同意在同年1月31日前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人工费及违约金共计446,000.00元。同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灯塔市某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某人工费款434,000.00元。
二、被告陈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由被告灯塔市某学校负担7,8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