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毅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4日 12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199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春辉、董毅,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韩某在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某超市”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重约0.5克)。
被告人韩某于2014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记录;证人蒋某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韩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立功的意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贩毒嫌疑人韩某有立功表现的说明》和被检举揭发人的逮捕证予以佐证,本院对立功一节予以认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韩某无前科劣迹、年龄尚小、认罪态度良好、主动缴纳罚金,以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韩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