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毅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1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XX、刘XX与中国XX借款纠纷二审裁定书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2民终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系辽宁成功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地址:调兵山市南开XX。 法定代表人:高X,系该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杨X。 原审被告:李X。 上诉人刘XX、刘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原审被告杨X、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及XX储蓄昌图县支行提起的其他类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刘XX、刘XX等借款人、担保人均反映借款及保证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与案外人李X存在合伙欺诈行为、贷款材料虚假。本案及其他类似案件的借款人、担保人所在地的昌图县宝力镇人人民政府亦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反映借款人不具备贷款资质、缺乏贷款必备的手续和证件、借款人没有实际取得借款,借款的卡、折都在李X手中,贷款手续和证件是李X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伪造。昌图县公安局已在2017年8月8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李X立案侦查,本案及其他类似案件的借款人、担保人亦向昌图县公安局报案,反映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存在虚假的情况,由于李X在逃,上述情况无法进一步核实,故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XX、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房 涛 审 判 员 李国华 审 判 员 李小莹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XX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