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毅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终12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辽宁成功XXX律师, 原审被告:A,女,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8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悦 审 判 员 A 审 判 员 B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任 玲 书 记 员 C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