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毅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1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与C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本溪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本民二终字第00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X,辽宁成功XXX律师, 被上诉人A(原审原告),男,汉族, 上诉人A、B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3)明民一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及其与上诉人B的共同委托代理人C,被上诉人A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3)明民一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D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