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旭权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700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4年9月,接受本案原告蔡××委托,就被告姚×90后离婚纠纷案于2014年7月被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镇人民法庭。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经过开庭一次,最终调解如下:
1、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2、原被告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无其他纠纷,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担。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没有子女);
2、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见清单);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30日摆喜酒,原告父母也给被告购买了很多贵重的金银首饰。
从现在来看,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感情。婚后双方矛盾较大,特别是因为经济问题,被告比较看重,导致感情不和,并私自将银行存单等存款取走转移。被告父亲赌博成性,2014年5月,双方因为是否继续为被告父亲归还巨额赌债问题发生感情危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2014年6月8日,双方在余杭区五常街道司法所进行调解,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形成了双方达成的文字意见,包括被告父亲的赌债的承担问题以及双方感情纠葛问题。
原告殊不知被告不满足现状,预谋转移掉了共同财产后离家出走,并且还要求将原告父亲的轿车进行过户,房贷由原告父亲进行归还,被告的各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4年9月,接受本案原告蔡××委托,就被告姚×90后离婚纠纷案于2014年7月被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镇人民法庭。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经过开庭一次,最终调解如下:
1、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2、原被告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无其他纠纷,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担。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没有子女);
2、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见清单);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30日摆喜酒,原告父母也给被告购买了很多贵重的金银首饰。
从现在来看,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感情。婚后双方矛盾较大,特别是因为经济问题,被告比较看重,导致感情不和,并私自将银行存单等存款取走转移。被告父亲赌博成性,2014年5月,双方因为是否继续为被告父亲归还巨额赌债问题发生感情危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2014年6月8日,双方在余杭区五常街道司法所进行调解,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形成了双方达成的文字意见,包括被告父亲的赌债的承担问题以及双方感情纠葛问题。
原告殊不知被告不满足现状,预谋转移掉了共同财产后离家出走,并且还要求将原告父亲的轿车进行过户,房贷由原告父亲进行归还,被告的各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15年 (优于93.36%的律师)
133次 (优于98.83%的律师)
17次 (优于96.03%的律师)
71060分 (优于99.38%的律师)
一天内
93篇 (优于99.5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