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旭权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07日 2743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李先生
被告:朱女士
原告之所以来内地海宁当地一家大型公司工作是出于想报效祖国,希望用自己的才能为祖国作出一份贡献。2011年7月,原、被告因工作关系认识,被告了解到原告是香港人,并且是公司的高管,地位于收入均很高,于是主动结识原告,想方设法在三个月左右以后发生一次性关系,后被告声称“已怀孕”。被告开始要挟并要求和原告在形式上登记结婚,在生下孩子后立即离婚。在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原告出于人道主义和负责任的考虑,被迫于2012年3月7日在香港尖沙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举行过任何结婚仪式,没有办酒席,没有拍婚纱照,连双方家人之间也都没有一起吃过饭,原告的两个姐姐都不知道原告已经结婚。因此,原被告双方结婚是没有感情基础。
双方名为结婚关系实为单身关系:草率登记后,两人没有一起建立家庭,没有过夫妻生活,原告背着结婚之名,一直住在公司为国外员工提供的别墅式的单身公寓里,过着单身生活。被告一直居住在她娘家,双方很少见面,被告甚至连原告是住几楼几室都不知道,因为本身就没有感情基础。2015年1月初,被告父亲打电话给原告的母亲时也承认,原告没有在被告家居住过一夜。
自2014年×月×日开始至今,再没有任何联系,连电话号码是多少都不知道。2014年×月×日,被告趁原告父母不在香港家里时,带着财物,不辞而别,偷偷离家出走,从此与原告断绝通讯联系。这是一桩只有一张纸,有名无实没有家庭夫妻生活的婚姻,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
被告存在婚姻过错行为:被告与第三方男性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原、被告两人至今没有一张合影,而被告却有跟陌生人一起的艳照,还随身带到香港家中留念,不管她的男女关系发生在何时,说明她跟其男子还在纠缠,这是道德问题,原告不能接受。为此,要求法院批准给小孩做DNA亲子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典型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被告存在严重过错,其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之义务。
被告为小孩办理了一次性的回乡证,说明被告今后不再让小孩回香港,被告在离开香港之前向对面邻居××承认被告和原告没有感情,是为了顺利生下孩子才登记结婚的。被告是一个贪婪物质的女人,只想借这一张结婚证索取金钱,她一开口要几十万,她父亲2015年×月初打电话到香港给男方母亲要几百万,她不仅要索取男方的个人财产而且想借婚姻之名诈取集体资源,向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给她的经济房,以谋取自已的私利。另外想利用夫妻的关系索取国家出入境单程证,诈取特区政府的居留权。用不道德的行为偷取诈骗国家集体资源。被告父亲在2014年×月中打电话威胁原告“如果不让她拿到单程证,才办离婚,就要杀原告,要让原告见大血,她母亲也有打电话给原告,要让她拿到房子,这个有录音证据。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原告与被告两人在一起总共加起来只有一个月左右,而且只发生过一次性关系,有合理理由怀疑孩子与申请人之间并未存在血缘关系,孩子是否是婚生子以及后续的抚养权事宜是本案案件事实的重要内容之一,申请法院进行亲子鉴定。婚生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支付,以亲子鉴定结果为准。
办案过程
一、 口碑无界限
2015年5月28日,我在照常的工作中接到了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打来的一位母亲的来电,了解到他们是香港人,需要我这边处理的是关于其儿子与内地儿媳之间的离婚纠纷案,双方是在香港尖沙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其儿媳是浙江海宁人,孙女已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拥有香港居留权,问我能否在内地地方法院起诉离婚,还是选择在香港法院诉讼离婚。待我了解清楚情况后,表示可以在内地法院起诉离婚,而且会比在香港法院起诉更快,但相关手续会相对繁琐。委托人即本案原告便择日赴杭来律所洽谈与委托。
二、 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对身份资料与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形成于香港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均需要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件,故而我方准备通过努力取得了公证文书,遂于2015年9月15日还海宁市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立案。
1、 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2、 判令婚生子李小凯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支付,以亲子鉴定结果为准);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后经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 判决双方离婚;
2、 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元\月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
3、 原告自2015年12月起每三个月对婚生子有权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三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在需要探视时另行协商确定。
仲裁结果
本案焦点:
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本院是否准许进行亲子鉴定、孩子抚养权、探视权与抚养费等系列问题。
法院观点:
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关于亲子鉴定的问题,另案再起诉。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李先生
被告:朱女士
原告之所以来内地海宁当地一家大型公司工作是出于想报效祖国,希望用自己的才能为祖国作出一份贡献。2011年7月,原、被告因工作关系认识,被告了解到原告是香港人,并且是公司的高管,地位于收入均很高,于是主动结识原告,想方设法在三个月左右以后发生一次性关系,后被告声称“已怀孕”。被告开始要挟并要求和原告在形式上登记结婚,在生下孩子后立即离婚。在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原告出于人道主义和负责任的考虑,被迫于2012年3月7日在香港尖沙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举行过任何结婚仪式,没有办酒席,没有拍婚纱照,连双方家人之间也都没有一起吃过饭,原告的两个姐姐都不知道原告已经结婚。因此,原被告双方结婚是没有感情基础。
双方名为结婚关系实为单身关系:草率登记后,两人没有一起建立家庭,没有过夫妻生活,原告背着结婚之名,一直住在公司为国外员工提供的别墅式的单身公寓里,过着单身生活。被告一直居住在她娘家,双方很少见面,被告甚至连原告是住几楼几室都不知道,因为本身就没有感情基础。2015年1月初,被告父亲打电话给原告的母亲时也承认,原告没有在被告家居住过一夜。
自2014年×月×日开始至今,再没有任何联系,连电话号码是多少都不知道。2014年×月×日,被告趁原告父母不在香港家里时,带着财物,不辞而别,偷偷离家出走,从此与原告断绝通讯联系。这是一桩只有一张纸,有名无实没有家庭夫妻生活的婚姻,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
被告存在婚姻过错行为:被告与第三方男性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原、被告两人至今没有一张合影,而被告却有跟陌生人一起的艳照,还随身带到香港家中留念,不管她的男女关系发生在何时,说明她跟其男子还在纠缠,这是道德问题,原告不能接受。为此,要求法院批准给小孩做DNA亲子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典型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被告存在严重过错,其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之义务。
被告为小孩办理了一次性的回乡证,说明被告今后不再让小孩回香港,被告在离开香港之前向对面邻居××承认被告和原告没有感情,是为了顺利生下孩子才登记结婚的。被告是一个贪婪物质的女人,只想借这一张结婚证索取金钱,她一开口要几十万,她父亲2015年×月初打电话到香港给男方母亲要几百万,她不仅要索取男方的个人财产而且想借婚姻之名诈取集体资源,向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给她的经济房,以谋取自已的私利。另外想利用夫妻的关系索取国家出入境单程证,诈取特区政府的居留权。用不道德的行为偷取诈骗国家集体资源。被告父亲在2014年×月中打电话威胁原告“如果不让她拿到单程证,才办离婚,就要杀原告,要让原告见大血,她母亲也有打电话给原告,要让她拿到房子,这个有录音证据。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原告与被告两人在一起总共加起来只有一个月左右,而且只发生过一次性关系,有合理理由怀疑孩子与申请人之间并未存在血缘关系,孩子是否是婚生子以及后续的抚养权事宜是本案案件事实的重要内容之一,申请法院进行亲子鉴定。婚生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支付,以亲子鉴定结果为准。
办案过程
一、 口碑无界限
2015年5月28日,我在照常的工作中接到了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打来的一位母亲的来电,了解到他们是香港人,需要我这边处理的是关于其儿子与内地儿媳之间的离婚纠纷案,双方是在香港尖沙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其儿媳是浙江海宁人,孙女已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拥有香港居留权,问我能否在内地地方法院起诉离婚,还是选择在香港法院诉讼离婚。待我了解清楚情况后,表示可以在内地法院起诉离婚,而且会比在香港法院起诉更快,但相关手续会相对繁琐。委托人即本案原告便择日赴杭来律所洽谈与委托。
二、 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对身份资料与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形成于香港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均需要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件,故而我方准备通过努力取得了公证文书,遂于2015年9月15日还海宁市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立案。
1、 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2、 判令婚生子李小凯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支付,以亲子鉴定结果为准);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后经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 判决双方离婚;
2、 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元\月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
3、 原告自2015年12月起每三个月对婚生子有权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三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在需要探视时另行协商确定。
仲裁结果
本案焦点:
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本院是否准许进行亲子鉴定、孩子抚养权、探视权与抚养费等系列问题。
法院观点:
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关于亲子鉴定的问题,另案再起诉。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观点:
婚姻是在男女双方共同自愿,感情深厚的基础上,组建成一个家庭。男女双方应当相互信任,彼此钟情于对方。结合本案,我方当事人与被告之间并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和也没有相互信任,这样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如果继续勉强维持,不仅仅葬送了两个人将来的幸福,更会影响孩子以后的身心成长。
被告及其家庭成员的婚恋观是扭曲的,想以结婚来达到金钱和物质的满足。确实,中西方都有这样一段历史:女人通过婚嫁获得生活保证。所以马克思曾说过,婚姻就是变相的卖淫。张爱玲的《倾城之恋》里,柳原也对白流苏说:“根本你以为婚姻就是长期的卖淫。”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地位不断提高,这种婚恋观就过时了。为何从男女比例上来看,男人数量远超女人数量,而剩下的反而都是女人占据大多数呢?个人认为,现在的女性思想独立、经济独立,更多的是追求精神甚至是灵性方面的追求,而纵观独生子女占据大多数的80后家庭,从整体上相比较,女性的家庭条件、文化层次均略高于男性家庭,因此使得越来越多的女性被剩下,或许是因为女人因为优秀而孤独,男人因为孤独而优秀吧!
当然,国内主流的婚恋价值观依旧是“干得好不如嫁得好”。部分女性仍然把嫁男人当成找长期的饭票。两个人既没有情感基础,又非常的功利,感情变成了一场纯粹的交易。她们什么都不想付出,只想一切都是现成的。可无论感情还是婚姻都是需要双方共同付出才能持久的。
15年 (优于93.35%的律师)
133次 (优于98.83%的律师)
17次 (优于96.03%的律师)
71060分 (优于99.38%的律师)
一天内
93篇 (优于99.5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