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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前夫 之“房屋保卫战”

发布者:孙旭权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07日 179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柳女士

被告:柳女士

原、被告原系夫妻,1990年12月双方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

于2010年6月17日两人经协商达成了书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其中,离婚协议第2条约定:“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小区×幢×单元×室房屋归女方所有。至今被告没有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把上述房屋进行协助过户,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现原告依法要求确认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判令被告履行配合过户义务。

办案过程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于今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们法院当庭判决,代理女方起诉前夫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配合房屋过户,后续将继续代理女方及其女儿共同起诉要求分割蒋村西溪花园拆迁安置房。

委托人(原告女方)与前夫(被告男方)协议离婚后,约定将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小区×幢×单元×室房屋归委托人(原告女方)所有,并配合过户。离婚至今已有三年有余,男方却迟迟不肯配合过户,故而我方请求法院判令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小区×幢×单元×室房屋归原告所有,由被告配合过户。

后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圆满解决,判令本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由被告配合过户。

仲裁结果

本案焦点:

在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约定,夫妻一方是否可以在房屋过户前撤销赠与。

法院观点:

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该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柳女士

被告:柳女士

原、被告原系夫妻,1990年12月双方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

于2010年6月17日两人经协商达成了书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其中,离婚协议第2条约定:“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小区×幢×单元×室房屋归女方所有。至今被告没有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把上述房屋进行协助过户,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现原告依法要求确认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判令被告履行配合过户义务。

办案过程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于今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们法院当庭判决,代理女方起诉前夫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配合房屋过户,后续将继续代理女方及其女儿共同起诉要求分割蒋村西溪花园拆迁安置房。

委托人(原告女方)与前夫(被告男方)协议离婚后,约定将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小区×幢×单元×室房屋归委托人(原告女方)所有,并配合过户。离婚至今已有三年有余,男方却迟迟不肯配合过户,故而我方请求法院判令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小区×幢×单元×室房屋归原告所有,由被告配合过户。

后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圆满解决,判令本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由被告配合过户。

仲裁结果

本案焦点:

在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约定,夫妻一方是否可以在房屋过户前撤销赠与。

法院观点:

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该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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