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旭权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192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审理法院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4年11月,接受本案原告宣××委托,就与公务员被告黄×离婚纠纷案于2014年11月被诉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经过开庭一次,最终判决如下:
1、准予原被告离婚。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子女生育);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3年12月××日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生育。
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双方就因家庭琐事问题发生争吵。后来被告因个人健康问题在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对被告进行了照顾,并且退回了全部结婚礼金给被告医治。为了在更好的医院进行治疗和照顾,原告曾要求被告来杭州,但被告不置可否,无法进行沟通。
今年,被告曾通知原告两次希望双方在6月份、9月份办理离婚手续,但每次到约定日期后被告均反悔,一直拖延至今,这次承诺说到今年年底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已于2014年3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偶尔电话联系也仅剩争吵和矛盾。原告一直以来均对被告抱有幻想,希望通过两个人的努力继续生活下去,但是结果却是更让原告伤心和失望。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性格完全不合。
原告作为女方,在最美丽的青春年华陪伴并嫁给男方,除了正常工作外还要照顾被告,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工作,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原告从经历的这段婚姻生活来看,感觉已经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必要,夫妻间根本无法沟通。
原告已不想在继续这样的婚姻生活状态,拖着有名无实、没有共同语言的婚姻对双方都是拖累,已经想清楚没有和好的可能,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审理法院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4年11月,接受本案原告宣××委托,就与公务员被告黄×离婚纠纷案于2014年11月被诉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经过开庭一次,最终判决如下:
1、准予原被告离婚。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子女生育);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3年12月××日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生育。
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双方就因家庭琐事问题发生争吵。后来被告因个人健康问题在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对被告进行了照顾,并且退回了全部结婚礼金给被告医治。为了在更好的医院进行治疗和照顾,原告曾要求被告来杭州,但被告不置可否,无法进行沟通。
今年,被告曾通知原告两次希望双方在6月份、9月份办理离婚手续,但每次到约定日期后被告均反悔,一直拖延至今,这次承诺说到今年年底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已于2014年3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偶尔电话联系也仅剩争吵和矛盾。原告一直以来均对被告抱有幻想,希望通过两个人的努力继续生活下去,但是结果却是更让原告伤心和失望。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性格完全不合。
原告作为女方,在最美丽的青春年华陪伴并嫁给男方,除了正常工作外还要照顾被告,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工作,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原告从经历的这段婚姻生活来看,感觉已经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必要,夫妻间根本无法沟通。
原告已不想在继续这样的婚姻生活状态,拖着有名无实、没有共同语言的婚姻对双方都是拖累,已经想清楚没有和好的可能,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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