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旭权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72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审理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余杭镇人民法庭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4年7月,接受本案原告姚XX委托,就被告金X绿城翡翠城狗咬人赔偿纠纷案于2014年7月被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余杭镇人民法庭。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经过开庭一次,最终判判决如下:
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共计8000元;
2、诉讼费被告承担。
基本案情: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77.54元、误工费XX元、
交通费XX元、营养费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 XXXX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姚XX、被告金XX均是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五常大道交汇处翡翠城的住户。 2014年XX月12日上午07时左右,在翡翠城XX幢XX单元门口,原告被被告所遛的宠物狗所咬伤,受伤部位为大腿,被告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因剧烈疼痛,原告及丈夫前往被告住处翡翠城棠棣苑XX幢1单元XX室进行评理,刚开门人还未进门,原告丈夫同样又被被告所养的宠物狗咬伤,后原告报警(闲林派出所进行出警、记录、拍照),小区物业保安人员也前来,因被告蛮不讲理,无法协商解决。
原告及其丈夫送往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截至起诉时已花费医疗费XX元、交通费XX元,产生误工费XX元、营养费XX元。
2014年05月22日,原被告双方在翡翠城社区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就本次纠纷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一致,调解不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及其家人确实是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保留因后遗症问题需要再行治疗进行赔偿的权利。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审理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余杭镇人民法庭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4年7月,接受本案原告姚XX委托,就被告金X绿城翡翠城狗咬人赔偿纠纷案于2014年7月被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余杭镇人民法庭。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经过开庭一次,最终判判决如下:
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共计8000元;
2、诉讼费被告承担。
基本案情: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77.54元、误工费XX元、
交通费XX元、营养费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 XXXX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姚XX、被告金XX均是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五常大道交汇处翡翠城的住户。 2014年XX月12日上午07时左右,在翡翠城XX幢XX单元门口,原告被被告所遛的宠物狗所咬伤,受伤部位为大腿,被告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因剧烈疼痛,原告及丈夫前往被告住处翡翠城棠棣苑XX幢1单元XX室进行评理,刚开门人还未进门,原告丈夫同样又被被告所养的宠物狗咬伤,后原告报警(闲林派出所进行出警、记录、拍照),小区物业保安人员也前来,因被告蛮不讲理,无法协商解决。
原告及其丈夫送往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截至起诉时已花费医疗费XX元、交通费XX元,产生误工费XX元、营养费XX元。
2014年05月22日,原被告双方在翡翠城社区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就本次纠纷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一致,调解不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及其家人确实是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保留因后遗症问题需要再行治疗进行赔偿的权利。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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