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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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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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XX公司与无锡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4日 4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佳龙XX)与被告无锡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9日、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龙XX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王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本案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龙XX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争议焦点一和争议焦点三的论述,佳龙XX主张的违约金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且新增加的物流成本无法明确证明是因为XX公司的迟延交货的行为所造成,故其再另行主张违约金之外的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XX公司迟延履行违约金2.308434万元。
二、驳回无锡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无锡市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9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96元,由无锡XX公司负担22836元,无锡市XX公司负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真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士,曾在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现任江苏桥一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0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