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李X,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江苏XX律师XXX律师。
被申请人: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X于2019年11月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潘XX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潘XX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