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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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4日 4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华创XX)与被告李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华创XX不服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向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李XX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立案受理后,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将两个案件合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5月16日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创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与唐XX、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双方系因降职降薪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本院针对李XX的请求事项逐一进行评析。
一、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及效力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华创XX对李XX采取降职降薪行为的评价。华创XX系以李XX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其职务,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根据是其负责的营销部门没有完成考核目标。从华创XX制定的考核目标内容来看,经等额分解的销售订单、营业收入的季度目标数额与前一年同期实际完成的情况有相当大的差距,确实存在脱离实际的情况,从撤职换人的效果来看,副部长陈XX接手主持营销部门的工作,是否达到了既定的目标或者工作成绩明显优于李XX,华创XX没有能够举证,从撤职的决定过程来看,看似是华创XX通过民主表决产生免除李XX职务的结果,实际上华创XX法定代表人未听取李XX个人、营销部人员、分管副总经理的意见,在李XX和**华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从上述可知,华创XX提出的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站不住脚,其对李XX降职降薪的行为不合法。
因华创XX单方违法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李XX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营销部长的职务,不能免除华创XX按照约定的工资数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华创XX应向李XX补足2018年4月的工资5250元(税前),支付2018年5月至7月的工资24679.54元(税前),计算公式如下,12250×2+12250÷31×13-4957.56。华创XX主张李XX旷工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华创XX违法降薪,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月工资数额,李XX一方主张将业务提成计入工资总额中,但该业务提成对应的销售业务发生于2015年至2016年之间,且华创XX也未支付,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应按照月工资12250元进行计算,计49000元(12250×4)。
三、关于业务提成。双方对于李XX参与或独立完成项目提成确认表载明的8个销售项目没有异议,但对是否满足结算业务提成的条件,以及提成的数额存在争议。李XX提供的提成明细表是复印件,未能提交原件核实,从证据形式上的确存在瑕疵,明细表未有财务人员的签字审核,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在内容上也有欠缺。但从华创XX履行合同来看,华创XX有滥用监督管理权的表现,如对员工强加不合理的考核,推行工资套改随意变更员工的劳动报酬,承诺向销售人员给予业务提成待遇却迟迟不进行支付;从诉讼行为来看,华创XX欲将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收益风险转嫁给李XX,恶意增加不可见的销售成本、费用,意图人为降低合同利润达到少付或不付业务提成的目的,未能提供真实可信的业务提成各项明细。根据诚实信用,以及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本院按照李XX的主张对上述8个项目的业务提成予以支持,对另5个项目的业务提成,李XX没有证据证明是其单独完成或参与的销售项目,本院不予支持。经计算,华创XX应支付业务提成331774.29元。
四、关于二倍工资。2016年11月2日,劳动合同期满,华创XX未与李XX续签,应当自2016年12月2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至2017年11月2日止。李XX于2018年8月向成都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二倍工资,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华创XX应支付130750元,计算公式如下,11250×4+12250×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江苏XX公司与李XX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江苏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XX支付2018年4月的工资5250元、2018年5月至7月的工资24679.54元、经济补偿金49000元、业务提成331774.29元、二倍工资130750元,合计541453.83元。
三、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华创XX负担。李XX已预交3020元,华创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XX返还3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杨真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士,曾在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现任江苏桥一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0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