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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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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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XX公司与无锡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4日 3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佳龙XX)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与佳龙XX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佳龙XX主张应按照每笔货物的逾期天数,以每日1000元的标准计算逾期交货违约金,但如按该计算标准,所计算得出的逾期交货违约金已大于货物本身的加工费金额,如佳龙XX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接近于或高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金额,应认定上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就实际损失而言,佳龙XX提供了国外客户的索赔以及物流成本增加的证据,但是,佳龙XX提供的国外客户于2018年9月发出的迟延发货统计表及罚金计算明细仅系电子邮件,无法确认该涉及国外公司邮件的真实性。即使该邮件是真实的,因佳龙XX供应给国外客户的产品不仅只有XX公司生产,故无法确定131410.27欧元的罚金是针对XX公司所交付产品的迟延交货责任,且佳龙XX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131410.27欧元的罚金已经实际支付。同时,佳龙XX所提供的物流成本增加的证据,也无法与XX公司的供货一一对应,无法明确看出上述物流成本是因迟延交货而增加的。因此,上述证据无法证明佳龙XX的实际损失金额。另外,佳龙XX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行业内存在较高迟延交货违约金的惯例。佳龙XX与XX公司之间的合同签订于2018年3月,XX公司持续交货至2018年8月,但佳龙XX提供的存在行业惯例的两份合同均形成于2019年,不能以后合同行为说明此前存在相应行业惯例,且即使佳龙XX与其他公司约定了较高的逾期交货违约金,也不代表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再考虑实际损失情况。综上,在佳龙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的情况下,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交货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佳龙XX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88元,由佳龙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真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士,曾在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现任江苏桥一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0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