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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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与杭州XX公司、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超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夏XX与被上诉人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6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XX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南京XX公司、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不理会夏XX补充提供的证据,程序违法。2.案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XXXX0001,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XX公司生产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XX公司辩称:案涉产品生产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处于产品再注册审查期间,按照国家保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产品在注册审查期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另外,案涉产品是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通过的保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公司书面答辩意见同XX公司的上述辩称。
夏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XX公司、XX公司退还夏XX货款282元,赔偿282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2日,夏XX通过网购的方式从汤臣倍健健盛堂专卖店购买了3瓶叶酸亚铁片,单价94元,总价款282元,另有12瓶30片装的赠品,夏XX已收到涉案产品。该产品的塑料瓶外包装显示主要原料含硬脂酸镁,该产品系XX公司生产,XX公司系销售商。
另查明,汤臣倍健叶酸亚铁片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XXXX0001。
以上事实,有订单、照片、实物、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一、夏XX购买涉案产品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涉案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三、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南京XX公司、XX公司是否应承担退货并赔偿10倍价款的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夏XX从南京XX公司经营的汤臣倍健专卖店购买涉案叶酸亚铁片,在南京XX公司、XX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夏XX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下,应认定夏XX为普通消费者。
针对争议焦点二、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批准证书可知涉案产品为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范畴,依法应由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认定。涉案产品已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予以审批通过,应认定为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夏XX主张涉案保健食品添加硬脂酸镁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认定不一致,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另涉案保健食品获得许可时,当时生效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该规范性文件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同属于部门规章,在保健食品中应适用特别规定,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食品添加剂可以用于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而且,《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也明确了硬脂酸镁可以添加于保健食品中。
综上,应认定涉案保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夏XX请求退还购物款及10倍价款的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夏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夏XX负担。
二审中,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4年9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XX公司关于案涉产品的再注册申报,并在受理通知书中注明:在产品再注册审查期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2017年5月27日,案涉产品汤臣倍健叶酸亚铁片更名为汤臣倍健叶酸铁片,审批结论为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5月26日,注册号为国食健注G201XXXX0001,其产品说明书中明确硬脂酸镁为辅料。
上述事实,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保健食品受理通知书,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以及附件在卷佐证。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产品中的硬脂酸镁是否属于非法添加。
本院认为:案涉产品生产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虽已到期,但该产品处于产品再注册审查期间,按照国家保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产品在注册审查期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根据换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所附的产品说明书,明确硬脂酸镁为辅料,审批结论是案涉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涉案产品添加硬脂酸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经审查,夏XX在二审中并无实质性的新证据提供,故其主张一审法院未接受其新证据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夏XX承担。
唐超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多个法律实务岗位进行工作锻炼,具有多年司法实践经验。唐超律师多年的工作经历和执业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7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