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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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超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蒋XX因与被上诉人褚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巢湖市人民法院(2019)皖018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XX上诉请求:1、撤销巢湖市人民法院(2019)皖018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有误,2015年1月20日,上诉人作为股东上海XX公司与被上诉人褚XX签订《码头船舶外运协议》一份,合同就外运的计价标准、结算等作出了明确约定。故结欠褚XX的运输费用应由被上诉人向上海XX公司主张,而不是本案的上诉人蒋XX。二、被上诉人主张的结欠金额不实,被上诉人一审中陈述:上诉人至今尚结欠被上诉人205275元。该款中上诉人已支付52000元,实际结欠金额153275元,具体的结欠金额请求依法予以核实。三、被上诉人主张的欠款由货款和场地租金两种法律性质的价款章程,应由被上诉人按照不同的基础法律关系分别提起不同标的的诉讼请求,一审在已查明该事实的基础上,未分类处理,于法无据。
褚XX二审辩称:1、对于上诉人主张的已付52000元的事实我不认可,我认可的就是蒋XX2017年支付的10800元,同意从我诉求的205275元中予以扣除。2、运输费、场地租金一审合并审理不当的问题。我认可是两个法律关系产生的费用,可以不在一起审理。3、诉讼主体的问题,我认为我只能起诉蒋XX,因为这些条据都是蒋XX个人向我出具的,我不能起诉公司。
褚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蒋XX立即支付运费205275元(含部分场地租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褚XX为蒋XX运输货物至太仓,截止2017年1月25日,蒋XX出具欠条载明差欠褚XX运费共161275元,租金44000元。合计205275元。
一审法院认为:褚XX为蒋XX运输货物,双方构成运输合同关系。蒋XX应当及时支付运输费用,该运输费用已由蒋XX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故对褚XX要求蒋XX给付运输费用161275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另,蒋XX出具欠条载明欠到褚XX租金共44000元,该款项虽不属于运输费用,但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一并处理。对褚XX该部分请求亦予以支持。即蒋XX应当给付褚XX运输费用等共205275元。蒋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褚XX运输费用等205275元。
二审查明:1、蒋XX对褚XX提交的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由蒋XX出具的4份欠条,合计尚欠运费161275元,以及由蒋XX于2016年5月18日出具的欠条,尚欠场地费440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褚XX对蒋XX提交2015年9月16日、2016年4月13日转账支付的2000元、6000元,合计8000元,以及蒋XX微信转款108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从运输费中予以扣除;3、二审中,蒋XX提交收条一份,载明褚XX2008年收款36000元。
本院认为,涉案争议欠款205275元由运输费161275元和场地租赁费44000元组成,上述款项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当事人蒋XX对上述争议合并审理提出异议,且褚XX亦同意另案起诉场地租赁费,因此对于褚XX起诉主张的租赁费用44000元,本案不予处理,由当事人另行主张。对于涉案争议的运输费161275元,因褚XX确认该欠款中蒋XX已经还款18800元,故蒋XX的还款应当从161275元中予以扣除,经减等为142475元。而对于蒋XX提交的2008年还款36000元,因上述还款事实发生在案涉欠条出具之前,不能抵销蒋XX2012年之后的欠款。故对蒋XX上诉主张还款36000元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蒋XX尚欠褚XX运输费142475元未予支付。
综上所述,蒋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巢湖市人民法院(2019)皖018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
二、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褚XX运输费142475元;
三、驳回褚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褚XX负担190元,由蒋XX负担2000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唐超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多个法律实务岗位进行工作锻炼,具有多年司法实践经验。唐超律师多年的工作经历和执业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7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