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诉B、C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保山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保中民一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46年12月2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
委托代理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A,男,1943年4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C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而且未经特别程序就认定成年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张乾勋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