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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X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崔慧敏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X某,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因犯诈骗罪,2016年9月1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1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崔XX,河南XX律师。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X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XX、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X某及其辩护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樊X某在微信上虚构自己有能力可以不考试办理驾驶证,先后骗取延津县胙城XX后被害人齐X、袁X及四川省邻水县丰禾镇吉安XX被害人刘X的信任,以收取定金、代办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骗取三被害人现金6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樊X某分别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袁X、刘X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齐X、袁X等人陈述;被告人樊X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X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原判决缓刑予以撤销,数罪并罚。
被告人樊X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樊X某归案后具有坦白、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情形,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8年9月份至2018年12月份之间,被告人樊X某在微信上虚构自己有能力可以不考试办理驾驶证,骗取四川省邻水县丰禾镇吉安XX被害人刘X的信任后,以收取定金、代办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先后骗取被害人刘X现金3000元。
2、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月份之间,被告人樊X某在微信上虚构自己有能力可以不考试办理驾驶证,骗取延津县胙城XX后董固村被害人齐X的信任,以收取定金、代办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齐X现金2400元。
3、2019年5月份,被告人樊X某在微信上虚构自己有能力可以不考试办理驾驶证,骗取延津县胙城XX袁庄村被害人袁X的信任后,以收取定金、代办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袁X现金1000元。
综上,被告人樊X某共实施诈骗3起,数额共计6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樊X某分别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袁X、刘X、齐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X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微信截图、被害人微信聊天转账截图、扣押清单、收到条及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齐X、袁X刘X等陈述;被告人樊X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X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樊X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及全部退赃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樊X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所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樊X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前犯诈骗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OPPO15手机、笔记本电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崔慧敏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专职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新乡市律师协会会员,新乡市总工会律师志愿者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720********5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