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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张XX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崔慧敏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1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延津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12月8日被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张XX,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延津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12月8日被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XX,河南XX律师。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张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何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份,延津县石婆固镇北XX村民张X1经本村村民秦X介绍以一万一千元的价格将村南地济东高XX北侧责任田的87棵杨树卖给被告人杨XX、张XX二人。2018年12月上旬,被告人杨XX和张XX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用油锯对该批杨树分两次实施了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87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6.0479立方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X1、秦X等人证言;被告人杨XX、张X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张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张XX主动到延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X、张XX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没收作案工具。
被告人杨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涉嫌滥伐林木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杨XX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滥伐林木罪无异议,但认为张XX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为解决家庭生计问题伐木卖钱,主观恶性较小,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份,延津县石婆固镇北XX村民张X1经本村村民秦X介绍以一万一千元的价格将村南地济东高XX北侧责任田的87棵杨树卖给被告人杨XX、张XX二人。2018年12月上旬,被告人杨XX和张XX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用油锯对该批杨树分两次实施了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87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6.047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杨XX、张XX于2018年12月8日主动到延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签字具结,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油锯一台(扣押于延津县森林公安局);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自首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延津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扣押清单及照片、伐根地径检尺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勘验照片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张X1、秦X、杨某、张X2、袁某证言;被告人杨XX、张XX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张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X、张XX系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XX、张XX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张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采伐林木时使用的油锯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经延津县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被告人杨XX、张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延津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崔慧敏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专职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新乡市律师协会会员,新乡市总工会律师志愿者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720********5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