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1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xxx号原告A,委托代理人丁嫣律师,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B所有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武汉XX公司为原告A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B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A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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